黑龍江省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 黑人社發[2011]68号

發布者:王宏健發布時間:2023-02-26浏覽次數:144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92号)要求,進一步規範省直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公開招聘工作,提高省直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水平,确保新進人員的能力素質能夠适應省直事業單位需要,結合近幾年公開招聘工作實際,根據《黑龍江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黑辦發〔2006〕32号),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省直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時适用本細則。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主要指公安、國家安全、機要、保密等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部分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選聘或選任的人員外,一律實行公開招聘。

第三條公開招聘工作應堅持黨委、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按崗招聘、統一規範、分類實施、分級管理。

第四條公開招聘人員要嚴格執行事業機構編制、崗位設置和人員結構管理的相關規定,在崗位空缺的前提下,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标準,按照民主、公開、競争、擇優的原則,采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五條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社廳”)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根據各自工作職能和管理權限,會同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公開招聘的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招聘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成立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負責招聘工作的組織實施;紀檢監察部門和職工代表對整個招聘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章招聘範圍、條件及程序

第六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三)原則上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曆,以及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能條件;

(四)适應崗位要求的身體、年齡及其他條件等。

第七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立歧視性條件或為特定人員設置條件。

第八條應聘人員應如實提供本人身份證、學曆學位證書、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所在學校出具的報名推薦表或所在單位同意參加應聘的證明(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對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取消其應聘資格,三年内不得報考省直事業單位。

第九條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年度招聘人員計劃;

(二)制定招聘方案;

(三)發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五)考試;

(六)公示進入面試人員成績、名次;

(七)體檢;

(八)考核;

(九)根據考試、考核和體檢結果,确定拟聘人員;

(十)公示拟聘人員的有關情況;

(十一)辦理調動等相關手續;

(十二)簽訂聘用合同。

第三章招聘計劃、招聘方案與信息發布

第十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應根據本單位人員編制、崗位結構比例限額和相應崗位空缺等情況,編制年度招聘人員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聘崗位條件、招聘時間、招聘人員數量、招聘方法等。同時填報《黑龍江省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計劃申請表》(見附件1),經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後,按管理權限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社廳審核備案。其中,省直屬事業單位和省屬高等院校直接報送;省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彙總核準後報送。

每個事業單位原則上每年組織公開招聘不超過兩次,分别于上半年與下半年各一次。未申報招聘計劃或所申報招聘計劃未經備案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招聘人員。

第十一條年度招聘人員計劃備案後,招聘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要制定招聘方案,按管理權限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社廳審核後發布,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單位情況簡介;

(二)招聘的崗位、專業、人數、相關待遇等;

(三)應聘人員的條件;

(四)招聘的程序、辦法,報名人數與招聘人數的比例等;

(五)考試、考核的時間(時限)、内容、範圍及計分方法;

(六)咨詢電話、招聘紀律及監督部門聯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

第十二條招聘信息至少于報名截止前15個工作日在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官方網站公開發布,同時也可在用人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網站、人力資源市場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發布。

第四章網上報名、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采取網上報名的形式,并由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省直屬事業單位和省屬高校自行組織資格審查),确定符合條件人員。

第十四條應聘同一崗位,通過資格審查并參加考試人數與招聘人數之比原則上不低于3:1,達不到這一比例的,應書面上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社廳,減少該崗位的招聘人數或取消該崗位的招聘。特殊崗位、高層次人才或急需、短缺專業的招聘,經省委組織部或省人社廳同意,可适當降低比例。

第五章筆試、面試

第十五條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委托專業考試機構組織、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或用人單位自行組織等不同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考試内容應為招聘崗位所必需的職業素質、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要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認真研究命題範圍。

第十七條筆試應封閉入闱命題,嚴格執行保密準則,并選調富有命題經驗專家組成命題組。命題的同時,要将主、客觀題分别制定出參考答案和标準答案。

第十八條筆試成績由組織實施部門公布,考生可自行到相關網站上查詢。進入面試人選要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按照與招聘人數之比不低于2:1的比例确定。

第十九條根據招聘崗位需要,面試可采取答辯(結構化面試)、試講、情景模拟、無領導小組讨論、實踐操作(演示)等方法。

第二十條成立面試工作組織,認真做好面試試題命制及保密工作。面試考官原則上由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主管部門相關專業人員、組織人事部門推薦的具有面試考官資格證人員和其他适合擔當考官的專家共同組成,一般為7-9人。面試前,用人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須制定面試方案并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社廳審批同意後,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加強面試考官隊伍建設,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頒發面試考官資格證書,逐步做到面試考官持證上崗。每次面試前,事業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要将确定後的考官名單按管理權限報送省委組織部或省人社廳備案。組織面試前,主考官要組織本組成員進行考前培訓,研究讨論試題,明确評分原則,統一評分标準。

第二十二條省委組織部或省人社廳可對筆試、面試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督導。

第二十三條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以及急需引進的短缺人才等,原則上也要實行公開招聘,特殊情況經省委組織部或省人社廳批準,可由事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組織。

第二十四條考試結束後,負責考務工作的單位或部門,須将進入面試後所有考生的專業、學曆及其它資曆資質證明,同《黑龍江省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考試成績總表》(見附件2)一起報送省委組織部或省人社廳審核備案,并在相關網站公示3個工作日。

第六章體檢、考核、公示與聘用

第二十五條根據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在招聘方案中可設定筆試、面試最低分數線,低于筆試分數線的,不得進入面試;面試低于最低分數線的,原則上不予聘用。筆試、面試成績按規定的計分方法折算成考試總成績,并據此按招聘崗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額确定進入體檢和考核人選。

第二十六條對通過考試的應聘人員,由用人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修訂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标準(試行〉》,在市級以上醫院組織體檢。部分行業對崗位體檢标準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制訂的标準執行。如招聘崗位對應聘者體質有特殊要求的,體檢可在考試、考核前進行。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要組織體檢合格人員進行考核。主要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方面采取多種形式進行考察,同時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複查。

第二十八條對考核或體檢不符合要求的人員,取消應聘資格。事業單位可根據空缺名額,經其上級主管部門認定并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社廳同意後,分崗位、按成績和考核、體檢結果依次等額遞補。

第二十九條按管理權限,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按照考試成績、考核情況及體檢結果擇優确定拟聘人員後,須填報《黑龍江省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備案表》(見附件3)、《黑龍江省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公示表》(見附件4),并提交前三名應聘者的筆試試卷、面試考官評分表和學曆(專業)證明等材料,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社廳審核備案,同時将拟聘用人員名單上網公示7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事業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持拟聘人員相關材料,到省委組織部或省人社廳領取《黑龍江省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錄用通知書》(見附件5),并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辦理編制、核定工資基金、調(流)動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受聘人員如系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事業、企業單位的應依法終止或解除與原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應有原單位同意其調(流)動的書面意見。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應屆畢業生不超過一年),國家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内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的秘書或者組織人事、财務、紀檢監察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用人單位負責人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性的,也應當回避。

第三十四條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加強監察員隊伍建設,定期組織監察員培訓,并頒發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監察員資格證書。每次考試前,事業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要将确定後的監察員名單報送省委組織部或省人社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主動配合監察員,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細則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七條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聘人員僞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洩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聘用屬于公開招聘範圍人員的;

(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規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規定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條本細則由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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